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统筹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