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