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发展中医药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