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