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并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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