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