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