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齐鲁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道地中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体系,培育以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齐鲁中药品牌。
道地中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道地中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