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保护,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养殖、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鼓励通过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培育和保护齐鲁中药材知名品牌。
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