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