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