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