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