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