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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