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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