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