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责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档案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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