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