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