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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