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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