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统一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省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统一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省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