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