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二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