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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