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