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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