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