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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