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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