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三十条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