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三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民科学健身提供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