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四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成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