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二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建设体育生活化社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