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二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建设体育生活化社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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