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政府保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