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