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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