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三条 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检疫机构重新申报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需要进行兽医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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