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应当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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