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建立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