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动物防疫等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