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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