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经过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查验相关资料:
(一)运输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
(二)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一)运输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
(二)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