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主要交通道口、港口、机场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当配备必要的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