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责任区域、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
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责任区域、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