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和非法生产、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追溯体系建设,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追溯体系建设,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