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和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依法征收征用的物品,以及因疫病监测采样等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依法征收征用的物品,以及因疫病监测采样等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