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