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强制免疫、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等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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